《走在乡土上:历史人类学札记》是人类学家王铭铭融合历史学与人类学视角的代表作,以“乡土”为切入点,重新审视中国社会的历史纵深与文化肌理。书中收录了作者对福建、浙江等地乡村的田野调查心得,打破了传统史学与人类学的学科壁垒,展现出“在地方中见历史”的研究范式。 王铭铭的核心关怀在于:如何超越“传统-现代”的二元叙事,理解乡土社会的内在逻辑?他通过剖析乡村的宗族组织、民间信仰、仪式实践,揭示乡土并非静态的“传统遗存”,而是“活的历史”——村民通过祭祖、庙会、风水实践等方式,不断重构着对过去的记忆,也持续回应着外部社会的变迁。例如,他在福建乡村的调查中发现,宗族祠堂既是血缘纽带的象征,也是地方权力博弈的场域,其修建与重修的过程,暗合了明清至民国的地方治理变迁。 书中对“乡土知识”的挖掘尤为深刻。王铭铭批判将民间习俗简单归为“封建迷信”的认知,强调风水、占卜、地方神祇等构成了村民的“生存智慧”——它们不仅是精神寄托,更蕴含着对自然环境的适应策略、对社会秩序的隐性规范。如浙东乡村的“水神崇拜”,既反映了稻作农业对水利的依赖,也折射出不同村落间的资源分配机制。 在方法论上,王铭铭倡导“历史民族志”:既像人类学家那样“深描”田野细节(如一场婚礼的仪式流程、一次宗族会议的对话记录),又像历史学家那样追溯其历史源流(如某个习俗如何在明清地方志中记载、又在民国时期发生变异)。这种双重视角,让“乡土”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成为可触摸的生活实践。 他还反思了费孝通“乡土中国”理论的当代意义,指出“礼治秩序”在现代性冲击下并未消失,而是以新的形式重构——乡村的“人情社会”与市场经济、宗族网络与基层治理,形成了复杂的互动与妥协。书中对“地方性知识”与“大历史”关系的探讨,为理解中国乡村的现代转型提供了超越线性史观的思路。 这部“札记”兼具学术性与可读性,既有对理论的思辨(如对福柯、萨林斯等学者的对话),也有田野调查的鲜活叙事(如与老村民的闲聊、对古村落空间布局的观察)。它让读者看到:乡土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乡村”,更是理解中国社会深层结构的密码,其历史韧性与文化创造力,始终在塑造着中国的过去与现在。
《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是费孝通基于1936年在江苏吴江开弦弓村(“江村”)的田野调查写成的博士论文,1939年以英文出版,是中国社会学、人类学本土化的里程碑著作。它首次以“微型社区”解剖的方式,揭示了传统农业社会在现代化冲击下的生存图景。 全书以“土地、蚕丝、家庭”为核心,构建了江村的经济生态分析框架。费孝通从水稻种植的“土地-劳力”配比切入,展现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人均耕地不足与家庭劳动力过剩的矛盾,使村民陷入“半饥半饱”的常态。而作为副业的蚕丝业,本是平衡生存的关键,却在机器工业冲击下衰落——传统缫丝技术被淘汰,新式工厂剥夺农民议价权,导致农村资金链断裂,引发土地典当、家庭裂变等连锁反应。 费孝通尤为关注经济变迁中的**家庭制度转型**。他细致记录了“分家”习俗对财产分配的影响,分析“父权制”在商品经济冲击下的松动:年轻媳妇因参与工厂劳动获得经济独立,传统宗族权威逐渐弱化,婚姻自主意识萌芽。这种“经济基础-社会结构”的联动分析,打破了对“东方家庭”的静态想象。 书中还暗藏对“乡村振兴”的早期思考。费孝通指出,江村的困境并非孤立,而是中国农村“内卷化”的缩影——在人口压力下,农业生产陷入“有增长无发展”的陷阱。他提出的解决方案颇具前瞻性:通过合作化改良蚕丝技术以提升附加值,建立农村信用体系缓解高利贷剥削,在保留家庭经营灵活性的同时引入现代组织模式。 该书的学术价值远超其篇幅。它开创了“社区研究”的中国范式:以小见大,既避免了宏大叙事的空泛,又通过“类型比较”(如将江村与云南禄村对比)揭示普遍性规律。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称其“为人类学家研究文明社会打开了新道路”。 更珍贵的是其**方法论启示**:费孝通拒绝将西方理论硬套中国现实,而是用“蹲点观察”捕捉生活细节——从村民每日的劳动时长到蚕丝交易的手势暗语,从婚礼聘礼的计算到分家时的争吵调解,这些鲜活素材让“经济”回归人的日常实践,也为后来的“乡土中国”系列研究奠定了实证基础。 如今重读,书中对“传统与现代”“局部与整体”的辩证思考,仍为理解中国乡村变迁提供着深刻镜鉴。
《民主•宪法•人权》是费孝通先生于六十多年前写的一本小册子,潘光旦先生称其称为“未经‘国定’的一册公民读本”。 这本介绍民主的普及之作,以唠家常、讲故事的方式介绍民主思想的内涵,谈论民主政治的基本认识。全书以民国时期社会和政治现象为背景依托,生动地阐述美、英、德、法等西方国家民主政体的发展和衍变,对照当时国内的现实和案例,从而使普通民众了解到民主国家的人民对于政治应有的最低限度的常识。在短短五六万字篇幅里,作者谈国家,谈历史,谈政府,谈人民,谈宪法约法,谈民法刑法,可谓面面俱到。民主、宪法和人权本是极为严肃、深奥、艰涩的话题,可是在费孝通先生笔下,却毫不晦涩死板,全篇以与友人的争辩、夫妻间“闺房私语”、保姆悲惨境遇,甚至给孩子讲故事等故事化、口语化、生活化的方式来呈现,使全书显得生动活泼,读来通俗易懂、平易近人、别有风味,真真令人叫绝。 民国三十五(1946)年8月,该书由上海生活书店出版,不到一年,就连续五次再版,之后六十多年,没有出版。此次为大陆第一次刊行简体字版。
《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是顾准晚年思想的结晶,由其弟陈敏之整理收录,汇集了他1973至1974年间与弟弟的通信及读书笔记。这部遗作在1994年出版后,成为理解中国知识分子思想转型的重要文本,展现了一位理想主义者在特殊年代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 书名揭示了顾准思想的核心轨迹:从早年对革命理想的信奉,转向对经验主义、实证精神的推崇。书中通过剖析古希腊城邦制度、欧洲中世纪商业文明、法国大革命与英国议会制的差异,探讨“娜拉走后怎样”的现实命题——即理想社会的建构如何避免乌托邦陷阱。 顾准尖锐批判了“唯理主义”的致命缺陷:将抽象理念凌驾于具体经验之上,易导致对现实的漠视与权力的绝对化。他对比中西文明路径,指出欧洲近代法治与民主的诞生,源于商业文明中契约精神的积累、多元利益的博弈,而非单纯的理论设计。这种从历史实证出发的思考,使其在“左”倾思潮盛行的年代,率先提出对“直接民主”的警惕,强调“间接民主”与制衡机制的重要性。 书中尤为珍贵的是顾准对“终极目标”的反思。他认为,追求抽象的“至善”社会,反而可能忽视个体在具体历史进程中的挣扎与权利。真正的进步应源于“不断改革、不断进步的运动过程”,而非对某个固定蓝图的迷信。这种思想既延续了五四时期的启蒙精神,又超越了简单的二元对立,展现出惊人的思想勇气与学术良知。 作为经济学家与思想家,顾准以其跨学科的视野(涵盖历史、哲学、政治学),打破了教条主义的桎梏。这部作品语言质朴却思想厚重,既有对经典文献的细致考辨,也有对现实问题的深切关怀,成为改革开放后知识分子重估历史、探索未来的思想资源。其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的思想转型,不仅是个人精神历程的记录,更折射出一代中国知识分子在信仰与现实之间的艰难求索。
《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收录季卫东 2013 年前的论述,聚焦社会转型期中国法治的路径选择,以 “历史三峡” 喻指改革进入关键阶段,需通过法治化实现平稳转型。 书中突破 “移植论” 与 “本土论” 对立,提出 “新程序主义” 核心主张:法治是多元利益博弈的程序平台,公正程序是权力正当化的关键,能吸纳矛盾、累积共识。季卫东批判 “大调解”“能动司法” 对程序理性的弱化,强调回归程序正义以约束权力、化解合法性危机。 他主张 “先法治、后民主” 的渐进路径,结合中西法治传统与中国 “礼治” 惯性,剖析司法独立、权力制衡等现实挑战,为法治建设提供兼具批判性与建设性的思路。 该书因对转型困境的精准把握,成为理解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参考,其程序主义视角为制度变革提供了深刻的分析框架。
《法治秩序的建构》是法学家季卫东的代表作,聚焦中国法治现代化路径,通过比较法学视角剖析秩序构建的理论逻辑与实践困境,为理解当代中国法治进程提供了深刻框架。 书中以“问题意识”为核心,突破单向度的“移植”或“本土”之争,提出法治是**多元因素互动的动态过程**。季卫东梳理西方法治传统的演进——从韦伯的形式理性法律,到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揭示法治既需制度刚性,也依赖社会共识的生成机制。同时,他深入分析中国语境下的特殊挑战:如传统“礼治”与现代法治的张力、权力结构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其核心观点在于强调“程序主义”的关键作用:法律程序不仅是技术环节,更是**权力正当化的机制**。通过对司法改革、纠纷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他论证程序公正如何为多元利益博弈提供平台,既约束权力任性,又吸纳社会不满,最终凝聚法治共识。这一思路既区别于单纯的工具主义法治观,也避免陷入理想主义的空泛。 书中还反思法治建设的“悖论”:如法律条文扩张与实施效果的落差、专业司法与民众参与的矛盾,展现法治转型的复杂性。季卫东将理论抽象与现实观察结合,既保持学术严谨,又直面中国问题,为法治路径提供了兼具批判性与建设性的思考。 该书自1999年出版以来,因其对中国法治困境的精准诊断和比较视野的开阔性,成为法学研究与公共讨论的重要参考,为理解制度变革的深层逻辑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分析框架。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由陈瑞华撰写,是一部极具价值的学术演讲集,初版于2007年4月推出,后经修订完善,愈发凸显其深刻见解与重要意义。陈瑞华教授作为北大法学院的杰出学者,长期深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领域,在法学研究方面成果丰硕,为本书奠定了深厚的专业基础。 书中收录了十一篇演讲实录,涵盖了法律入门知识、职业技能训练以及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对法律从业者、法学生以及对法律感兴趣的读者而言,均具有极高的启发性。 陈瑞华教授指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涵盖多个关键层面。其一,具备一套完整且独特的概念体系,诸如民法中的“法人”“自然人”,证据法里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等,这些专业概念是法律人进行逻辑思考与案件分析的必备工具。其二,拥有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法律规则并非孤立存在,其背后蕴含着基本原则、理念与价值标准,它们决定了法律规则的架构与发展方向,像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便是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价值的彰显。其三,存在独特的逻辑推理方式,法律人通过严谨的逻辑推导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例如刑法中需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判定犯罪行为,这与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其四,在证据问题上有着特殊考量,法律人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以证据为基石构建案件事实。其五,包含独特的责任分配体系,在法律制裁方式等方面遵循特定规则。 在当今社会,法律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至关重要。《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不仅有助于法律初学者构建系统的法律思维,助力法律实务人士提升职业技能,还能为法学研究人员带来学术灵感,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木腿正义 —— 关于法律与文学》是学者冯象的代表作,收录其对法律与文学交叉领域的评论与随笔,以独特视角揭示法律背后的文化逻辑与权力运作。 书中以文学文本为切入点解析法律现象:从《圣经》故事中的司法隐喻,到莎士比亚戏剧里的正义困境,再到中国古典小说中的诉讼描写,展现法律不仅是规则体系,更是承载社会价值与权力关系的叙事。例如,通过分析 “安提戈涅” 的悲剧,探讨人法与神法的冲突如何折射法律的正当性危机。 冯象的核心洞见在于:法律的 “正义” 常如 “木腿” 般,是人为建构的平衡 —— 既需维持形式公平的表象,又难掩背后的利益博弈与文化偏见。他批判将法律等同于逻辑或技术的工具主义,强调其与文学一样,依赖语言修辞与叙事策略获得权威。 该书融合法学、文学与文化批判,打破学科壁垒,为理解法律的复杂性提供了人文视角。其对 “正义叙事” 的解构与重构,既挑战了传统法学的认知框架,也为法律与人文的交叉研究开辟了路径。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徐爱国教授的代表作,系统梳理了西方从古希腊到现代的法律思想演进脉络,以思想史与社会史交融的视角,展现法律观念如何回应不同时代的秩序需求,是中国学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入门著作。 全书以“问题意识”为线索,突破按时间罗列思想家的传统模式,聚焦三大核心议题: -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从柏拉图“正义即各司其职”的理想国构想,到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人治”的实践理性,再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现代阐释,呈现正义观念从自然法向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的演变; - **国家与法律的边界**:分析霍布斯“利维坦”的绝对主权与法律命令说、洛克“有限政府”的分权理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对权力制衡的设计,揭示法律如何塑造国家形态; - **权利与自由的张力**:通过密尔《论自由》的“伤害原则”、康德“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道德律,探讨个人权利在法律框架内的边界与保障。 徐爱国在叙述中注重**思想与社会语境的关联**:例如,指出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实质是调和宗教神权与世俗王权的产物;分析黑格尔“法哲学”时,强调其对普鲁士君主制的辩护与工业革命后社会秩序的回应。这种历史化解读,避免了将思想抽象化的倾向。 书中还特别关注**理论争议的当代回响**:如奥斯丁的实证主义与哈特的“最低限度自然法”之争,为现代法律“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讨论提供源头;马克思对“法律是统治阶级工具”的批判,与批判法学派的解构理论形成跨时代对话。 作为面向中国读者的著作,徐爱国在结语中反思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既肯定其对权利保障、权力制衡的贡献,也指出其与本土语境的差异。该书以清晰的逻辑、兼具学术性与可读性的叙述,成为理解西方法律传统的经典入门读物,为法律学习者提供了把握思想演进脉络的分析框架。
《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罗尔斯晚年代表作,2001 年出版,在《正义论》基础上深化正义理论,回应学界争议,更贴近现实语境。 书中以 “社会作为公平的合作体系” 为核心,强调合作需基于互惠性 —— 规则要让所有人理性接受,兼顾各方利益。罗尔斯重申正义两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保障每个人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与差别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需让最不利者获益,且机会向所有人开放),并更注重其现实可行性。 与《正义论》不同,本书提出 “政治自由主义” 转向,主张通过 “公共理性” 达成 “重叠共识”—— 不同世界观的群体可在正义原则上形成交集,无需依赖统一的哲学或宗教基础。这一调整使其理论更适应多元社会。 罗尔斯将正义理论定位为 “现实乌托邦”,既构建理想标准,也指导现实改革。该书完善了其正义体系,为分配公平、社会合作等议题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理论框架,至今影响着对社会正义的讨论。
《利维坦》是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代表作,1651年出版,书名源自《圣经》中象征强大力量的海怪,喻指国家的绝对权威,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奠基之作。 全书以“人性论”为起点,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因“趋利避害”的本能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没有公共权力约束时,竞争、猜疑与荣誉欲会使社会沦为混乱无序的丛林,“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是其常态。 为摆脱这种困境,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人们自愿放弃部分自然权利(如自行判断是非、使用暴力的权利),将其让渡给一个“主权者”(可以是个人或群体),由其统一行使权力以保障秩序。这个主权者就是“利维坦”,拥有绝对、不可分割的权威,其权力不受契约限制(因契约是民众之间的约定,主权者并非缔约方)。 霍布斯强调,**秩序优先于自由**,即使主权者专制,也优于回到自然状态的混乱。他反对君权神授,主张主权者的合法性源于民众的同意,同时又否定民众有反抗主权者的权利,这一矛盾体现了对绝对权威的妥协与对秩序的极端重视。 《利维坦》将国家起源从神学拉回世俗层面,以理性主义重构政治权威的基础,对后来的社会契约论(如洛克、卢梭的理论)影响深远。其对国家主权绝对性的论证,既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支持,也因对个人自由的压制倾向引发持续争议,成为政治哲学中“秩序与自由” 的永恒焦点。
《正义论》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代表作,1971年出版,重构了现代社会正义理论,被誉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全书核心是探索“公平正义”的原则,罗尔斯以“**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为基础:假设人们在制定社会规则前处于“原初状态”,被一层“无知之幕”遮蔽——不知自身的出身、财富、能力等偶然因素,由此达成的正义原则才具公平性。 他提出两条核心原则: - **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信仰自由),这是不可妥协的优先项。 - **差别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分配,需满足“最不利者利益最大化”,且地位和机会向所有人开放。这意味着允许合理差距存在,但必须以改善弱势群体处境为前提。 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可能牺牲少数人权益,主张正义应优先于效率。他将正义视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制度如何分配权利、机会与资源,认为公平的制度是社会稳定的根基。 《正义论》融合了契约论与平等主义,为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等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撑,也引发社群主义等学派的争议(如对“个体优先性”的质疑)。但其对“公平即正义”的深刻阐释,至今仍是讨论社会分配、权利平等的核心参照。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经典著作,1977 年出版,以 “权利论” 为核心重构法律哲学,批判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深刻影响当代权利理论。 德沃金主张个人权利是超越功利计算的道德底线,反对以 “多数人利益” 牺牲少数人权利。他批判哈特的 “规则模型”,指出法律不仅包含规则,还依赖 “原则”(如 “任何人不得从过错中获利”),而原则源于社会道德共识,证明法律与道德不可割裂。 书中提出 “整体性法律” 观:法官应像 “链条小说” 续写者,在既有体系中寻找最具道德连贯性的解释,而非机械适用规则。他坚信疑难案件存在 “唯一正确答案”,法官需通过道德推理发现,这一观点为司法裁判注入价值维度。 该书推动了权利理论复兴,影响了民权运动后的司法实践,其对个人权利的捍卫至今仍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思想资源。
《国富论》全称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代表作,1776年出版,标志着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的诞生,对现代经济学和资本主义发展影响深远。 全书核心围绕“国民财富的来源与增长”展开,分五篇系统阐述: - **财富本质与分工理论**:斯密开篇以制针厂为例,说明**分工是提高生产效率的核心**——分工使劳动者专注单一环节,减少转换时间,促进技术改良,最终推动财富增长。他认为,分工源于人类“交换的倾向”,而交换依赖市场规模,因此市场扩大是分工深化的前提。 - **市场与“看不见的手”**:提出最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理论——个体在追求私利时,会通过市场机制无意识地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例如,商人逐利会提供社会所需商品,竞争迫使价格合理化,最终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斯密反对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主张自由放任,认为政府应减少干预,仅承担国防、司法、公共设施等“守夜人”职能。 - **资本与收入分配**:分析资本积累对生产的推动作用,将资本分为固定资本(机器、厂房)与流动资本(原料、工资),强调节俭是资本积累的关键。在收入分配上,提出工资、利润、地租分别对应劳动者、资本家、地主的收益,三者动态平衡构成经济运行的基础。 - **批判重商主义与重农主义**:驳斥重商主义将货币等同于财富的观点,指出财富源于生产而非贸易顺差;同时修正重农主义仅将农业视为财富源泉的片面性,认为工业、商业同样创造价值。 《国富论》将经济学从哲学中独立出来,构建了首个完整的经济学体系。其自由市场理念成为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石,至今仍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政策与学术研究,是理解现代经济运行的经典起点。
《法理学问题》是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标志性著作,1990 年出版,以实用主义视角颠覆传统法理学认知,重塑了对法律本质的理解。 波斯纳核心观点是:法律并非逻辑严密的理性体系,而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其正当性源于实践效果。他批判形式主义法学对逻辑的迷信,指出法官在疑难案件中依赖的是 “实践理性”—— 经验、直觉与利益权衡,而非纯粹法条演绎。 书中解构了传统法学的核心命题:反对将法律与道德、逻辑绑定,认为法律的客观性是社会共识的产物,而非绝对真理;揭示 “法律推理的确定性” 多为表象,法官裁量本质是隐性的价值判断与成本收益计算。 波斯纳以实用主义重构法学研究,主张法律应服务于效率、稳定等社会目标,推动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的交叉融合。尽管其 “工具主义” 倾向引发争议,但该书深刻影响了法律现实主义的发展,至今仍是理解法律动态性与复杂性的重要文本。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的经典著作,系统梳理了西方法律哲学的发展脉络,构建了综合性的法理分析框架,被誉为法理学研究的“入门百科”。 全书分三部分: - **法律哲学历史导读**:按时间线梳理古希腊至20世纪的法理思潮,从柏拉图的“理想国”正义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到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流派,清晰呈现不同学派对“法律本质”的争论。 - **法律的性质与作用**:提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既需通过规则维持社会有序(避免混乱),又需追求实质正义(保障公平)。当秩序与正义冲突时,应寻求动态平衡。 - **法律的渊源与技术**:探讨法官如何发现和适用法律,分析演绎推理、类比推理等司法技术的局限,强调需结合社会价值、政策目标填补法律漏洞。 博登海默反对单一学派的片面性,主张融合分析实证主义(关注法律形式)、自然法学(关注价值)、社会学法学(关注效果)的视角。该书以兼容并蓄的态度消解了各学派的对立,为理解法律的复杂性提供了全景式视角,至今仍是法学研究者与学生的基础读物。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美国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的代表作,1973年出版,开创了法律经济学这一交叉学科,以经济学视角重构了对法律制度的理解。 波斯纳的核心主张是:**法律的核心功能是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即通过规则引导人们以“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方式行为。他将“帕累托最优”“效率”等经济学概念引入法律分析,认为法官在判案时实质是在进行隐性的经济计算。 书中系统分析了各法律领域的经济逻辑: - **财产法**:私有产权的界定是为减少资源争夺成本,促进有效利用(如专利法鼓励创新); - **合同法**:违约赔偿的设计旨在迫使当事人权衡履约成本与违约收益,避免低效行为; - **侵权法**: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的划分,实质是让能以最低成本避免损害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工厂排污案中,若工厂减排成本更低则应担责); - **刑法**:刑罚的威慑力需与犯罪收益匹配,通过“惩罚成本>犯罪收益”遏制犯罪。 波斯纳批判传统法学仅关注“公平正义”的模糊表述,主张以“效率”作为法律评价的可操作标准。他承认效率并非唯一价值,但强调多数法律规则的深层逻辑可通过经济分析揭示。 该书引发巨大争议:支持者认为其为法律提供了实证分析工具,反对者则指责其将正义简化为经济计算。但无论如何,它彻底改变了法学研究范式,至今仍是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之作,影响遍及法学、经济学与公共政策领域。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是法学家苏力的代表作,收录了其20世纪90年代的法学随笔与学术短文,以跨学科视角剖析制度的生成逻辑,打破了对“制度源于理性设计”的单一认知。 苏力核心观点是:**制度并非纯粹理性规划的产物,而是在特定社会语境中,由历史惯性、利益博弈、偶然事件等多重因素共同演化的结果**。书中通过具体案例揭示制度形成的复杂性: - 从“秋菊打官司”的乡土纠纷,展现基层司法如何在法律条文与民间“讨说法”的情理逻辑中妥协,形成独特的调解机制; - 以“婚内强奸”的法律界定变迁,说明制度调整需回应社会观念的渐变,而非单纯依赖立法者的超前设计; - 借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偶然事件,阐释司法审查制度如何在历史机遇中自然生成。 苏力批判了将制度视为“理性建构产物”的教条主义,强调应关注制度背后的社会土壤、文化传统与利益平衡。他主张,好的制度既要符合法理逻辑,更要扎根具体语境——脱离实际的“拿来主义”或“理想设计”,往往在实践中变形。 该书以通俗案例解构抽象法理,为理解中国法治进程提供了“语境化”视角,既挑战了简单化的制度变革想象,也提醒人们: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与社会现实的动态适配。
三体三部曲 (《三体》《三体Ⅱ·黑暗森林》《三体Ⅲ·死神永生》) ,原名“地球往事三部曲”,是中国著名科幻作家刘慈欣的首个长篇系列,由科幻世界杂志社策划制作,重庆出版集团出版。小说讲述了文革期间一次偶然的星际通讯引发的三体世界对地球的入侵以及之后人类文明与三体文明三百多年的恩怨情仇。三体三部曲出版后十分畅销,并深受读者和主流媒体好评,被普遍认为是中国科幻文学的里程碑之作,为中国科幻确立了一个新高度。《三体》文化大革命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军方探寻外星文明的绝秘计划“红岸工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按下发射键的那一刻,历经劫难的叶文洁没有意识到,她彻底改变了人类的命运。地球文明向宇宙发出的第一声啼鸣,以太阳为中心,以光速向宇宙深处飞驰……四光年外,“三体文明”正苦苦挣扎——三颗无规则运行的太阳主导下的百余次毁灭与重生逼迫他们逃离母星。而恰在此时。他们接收到了地球发来的信息。在运用超技术锁死地球人的基础科学之后。三体人庞大的宇宙舰队开始向地球进发……人类的末日悄然来临。《三体Ⅱ·黑暗森林》三体人在利用魔法般的科技锁死了地球人的科学之后,庞大的宇宙舰队杀气腾腾地直扑太阳系,意欲清除地球文明。面对前所未有的危局,经历过无数磨难的地球人组建起同样庞大的太空舰队,同时,利用三体人思维透明的致命缺陷,制订了神秘莫测的“面壁计划”,精选出四位“面壁者”。秘密展开对三体人的反击。三体人自身虽然无法识破人类的诡谲计谋,却依靠由地球人中的背叛者挑选出的“破壁人”,与“面壁者”展开智慧博弈……“面壁计划”究竟能否成功?地球人究竟能否在这场你死我活的文明生存竞争中战而胜之?神秘的“黑暗森林”究竟意味着什么?《三体Ⅲ·死神永生》与三体文明的战争使人类第一次看到了宇宙黑暗的真相,地球文明像一个恐惧的孩子,熄灭了寻友的篝火,在暗夜中发抖。自以为历经沧桑,其实刚刚蹒跚学步;自以为悟出了生存竞争的秘密,其实还远没有竞争的资格。使两个文明命悬一线的黑暗森林打击,不过是宇宙战场上一个微不足道的插曲。真正的星际战争没人见过,也不可能见到,因为战争的方式和武器已经远远超出人类的想象,目睹战场之日,即是灭亡之时。宇宙的田园时代已经远去,昙花一现的终极之美最终变成任何智慧体都无法做出的梦,变成游吟诗人缥缈的残歌;宇宙的物竞天择已到了最惨烈的时刻,在亿万光年暗无天日的战场上,深渊最底层的毁灭力量被唤醒,太空变成了死神广阔的披风。太阳系中的人们永远不会知道这一切,最后直面真相的,只有两双眼睛。
苏力所著的《送法下乡》是一部聚焦中国基层司法实践的经典著作,通过田野调查与理论分析,揭示了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本书以“送法下乡”为切入点,探讨了国家权力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过程,剖析了基层法院在纠纷解决、制度运作与知识生产中的独特逻辑。作者通过大量案例(如陕北收贷案、耕牛纠纷等),展现了基层法官在正式法律与民间习惯、制度规则与地方实践之间的艰难平衡,提出了“法治本土资源”理论的深化思考。 全书共分四编:第一编分析基层司法制度(如审判委员会、法院行政管理);第二编探讨司法知识与技术的地方性特征;第三编聚焦法官群体与法律人角色;第四编反思研究方法。苏力指出,中国基层司法并非简单的规则适用,而是通过非正式制度、实用主义策略与地方性知识实现纠纷解决,这种实践既受制于乡土社会的熟人网络,也推动着国家法治的渐进式发展。本书挑战了传统法学对“司法独立”的理想化想象,强调法治建设必须扎根于本土社会结构与文化土壤。 经典论述与精彩片段 1. 权力下乡的逻辑 “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权威的努力。乡土社会的空间特性(如地理分散、熟人网络)导致国家权力的松弱,基层司法需通过‘集中优势兵力’重构局部支配关系。” 2. 司法的双重职能 “法院不仅是纠纷解决机构,更是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组成部分。司法下乡既是法律实践,也是政治实践,其目标包括规则确认与权力渗透的双重任务。” 3. 非正式制度的作用 “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基层法院中承担着多重功能:制约法官权力、统一司法标准、分担决策风险。其存在反映了中国司法专业化不足与社会转型期的制度需求。” 4. 纠纷解决的实用主义 “基层法官更关注纠纷的实际解决,而非单纯规则适用。例如,通过调解规避法律空白,或结合地方习惯创造性解释法律,以‘保一方平安’为导向。” 5. 法律与地方性知识 “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产物。基层法官需依赖村干部等‘地方性知识载体’获取具体信息,这种知识的地方性构成司法运作的现实基础。” 6. 事实争议的构建性 “司法中的‘事实争议’常被法律概念重构。例如,将民间‘搭伙’界定为‘共同共有’,本质是通过法律术语包装非格式化的社会现实。” 7. 司法的格式化困境 “现代司法依赖社会生活的格式化(如契约文本、书面证据),但乡土社会的非格式化特征(如口头协议、非文字记录)导致司法运作的摩擦与变通。” 8. 法官的知识生产 “基层法官的知识来源于实践经验,而非书本理论。例如,通过‘炕上开庭’适应熟人社会的纠纷处理需求,形成独特的司法技术。” 9. 法治的渐进性 “中国法治建设需正视城乡差异。农村社会的转型(如货币流通、市场发展)为规则治理创造条件,但司法改革不能脱离本土社会基础。” 10. 司法研究的方法论 “法律社会学研究需关注‘行动中的法’,而非仅停留在法条分析。通过田野调查揭示制度运作的实际逻辑,才能理解法治的真实困境与可能路径。” 11. 习惯与制定法的互动 “法官常穿行于制定法与习惯之间。例如,在赡养纠纷中,既依法律确认义务,又结合地方惯例细化支付方式,实现‘合情合理’。” 12. 司法独立的本土语境 “中国法官的‘独立’受制于多重因素:熟人社会的人情压力、行政干预、职业素质局限。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实际成为法官规避风险的‘保护壳’。” 本书以冷峻的笔触解构了法治现代化的浪漫想象,揭示了中国基层司法的复杂生态,为理解中国法治的实践逻辑提供了深刻洞见。无论是法学研究者还是实务工作者,均可从中获得对中国法律运行的本土化认知。
《红星照耀中国》是美国著名记者埃德加·斯诺(Edgar Snow)于1937年出版的纪实文学作品,原名《Red Star Over China》,中文版曾易名为《西行漫记》。该书是西方记者首次深入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的第一手报道,被誉为新闻史和报告文学史上的里程碑之作。 斯诺于1936年6月至10月间,冒险穿越国民党封锁线,访问了中国西北革命根据地(以延安为中心的陕甘宁边区)。这次访问旨在揭开被国民党妖魔化的“红色中国”真相,斯诺作为独立记者,以客观视角记录实地见闻。他采访了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红军领袖,并搜集了大量关于红军战士和根据地生活的第一手资料。 斯诺详细描述红军战士的坚韧不拔和乐观情怀,对毛泽东、周恩来等领袖进行了细腻刻画,并预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事业犹如一颗闪亮的红星,不仅照耀中国西北,且必将照耀全中国乃至世界”。
《法官判案如何讲理:裁判文书说理研究与应用》是唐文关于司法文书规范化的专著,聚焦裁判文书的说理逻辑与实践路径,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操作性框架。 全书核心围绕“裁判文书为何说理”“如何说理”展开。作者指出,说理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载体:一份逻辑清晰、论证充分的文书,既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也能向社会传递法治精神。反之,“说理空洞”会导致司法权威受损,甚至引发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书中系统分析了裁判文书说理的三重维度: - **事实认定**:需清晰阐释证据采信理由,说明“为何采纳此证据、排除彼证据”,避免简单罗列证据; - **法律适用**:要论证个案事实与法律条文的对应关系,尤其在法律存在模糊或冲突时,需阐明选择适用某一规范的法理依据; - **价值平衡**:当案件涉及伦理、政策等复杂因素时,需公开裁判背后的价值考量,回应社会关切。 唐文结合大量司法案例,指出当前说理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如过度依赖“模板化表述”、对争议焦点避重就轻、法理与情理脱节等。他提出“分层说理”方法: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重点论述,对无争议部分简化表达,同时兼顾专业性与通俗性,让公众“看得懂、信得过”。 书中特别强调“说理公开”与“司法责任制”的关联,认为清晰的说理既是对法官裁判逻辑的约束,也是其职业能力的体现。该书对推动裁判文书改革、强化司法透明化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了具体路径。
《自然法典》是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代表作,1755年匿名出版,系统阐述了基于“自然法”的共产主义蓝图,是早期空想社会主义的重要文献。 摩莱里以“自然状态”为理论起点,认为人类最初处于平等共享的理想社会,私有制的出现是一切罪恶的根源。他提出,**自然法的核心是“人人平等”和“共同劳动、共同占有”**,这一法则应成为社会制度的基础。 书中通过虚构的“自然法典”条文,构建了共产主义制度的具体框架: - **经济上**:实行公有制,消除私有制和货币,所有产品由社会统一分配,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保障民生; - **政治上**:建立中央集权的共和政体,各级官员由选举产生,负责组织生产和管理社会事务,权力受法律严格约束; - **社会生活**:推行普遍劳动制,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儿童由社会统一教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摩莱里批判了当时的私有制社会,认为其导致贫富分化、道德败坏和社会不公。他主张通过立法彻底废除私有制,恢复自然法支配的理想秩序。不过,其方案带有空想色彩:既未揭示私有制的历史本质,也未提出实现变革的现实路径,而是寄望于统治者的理性觉醒。 《自然法典》的价值在于首次以法典形式系统规划共产主义社会,对后来的巴贝夫、圣西门等空想社会主义者影响深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提供了思想素材。书中对平等的追求和对私有制的批判,至今仍具有历史启示意义。
《民主的细节:美国当代政治观察随笔》是刘瑜所著的政治类书籍,2009年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该书是作者为《南方人物周刊》等期刊报纸撰写的专栏文章结集。 书中以讲故事的形式,将“美国的民主”这一抽象概念拆解为具体的事件、政策和人物进行描述,让民主理论不再停留在宏观层面,而是有了更具体的注脚。内容涵盖权力制衡、公民社会、福利平等、法治自由等多个方面。 在权力制衡方面,书中介绍了美国政治体制中对权力的约束机制,展现了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相互牵制。关于公民社会,讲述了美国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和案例,如通过公众听证会表达民意等,体现了公民在民主进程中的作用。在福利 - 平等篇,探讨了美国的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围绕平等问题的相关讨论,包括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等内容。法治 - 自由篇则围绕美国宪法等法律制度,分析了其对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刘瑜还在书中探讨了一些常见的政治议题,如民主与效率的关系。她反驳了“越民主,越低效”的观点,认为公民参与决策过程虽可能降低政策制定的效率,但往往会因切合民意而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还能通过提高决策合理性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此外,书中还涉及美国大选、税收政策、大学教育等诸多方面,通过对这些细节的描述,展现了美国民主制度在日常生活中的运行情况。 前言部分是对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的回应或反思。整体而言,作者以大众视角和精英头脑,将美国民主社会“大卸八块”,为读者呈现了一道道适合中国读者理解的时政“佳肴”,是一本有助于读者了解美国民主以及思考相关政治问题的启蒙读物。
《合法化危机》是德国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1973年出版的社会批判理论代表作,聚焦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困境,为分析现代性危机提供了重要框架。 哈贝马斯在书中延续其“交往行为理论”,将社会系统划分为“生活世界”(个体互动的意义空间)与“系统”(经济、政治等制度化领域)。他指出,晚期资本主义的核心矛盾在于:系统对生活世界的过度侵蚀,导致社会失去合法性基础。 书中核心概念“合法化危机”指:当政府无法通过正当性论证获得民众认同,只能依赖经济绩效维系统治时,一旦经济衰退,合法性便会崩塌。哈贝马斯分析了四种危机类型: - **经济危机**:资本积累矛盾导致的生产过剩或停滞; - **合理性危机**:行政系统无法有效协调资源分配; - **合法化危机**:民众对政治系统的信任流失; - **动机危机**:社会规范失效导致个体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动力。 他特别强调,晚期资本主义通过“福利国家”和“技术统治论”掩盖危机:前者用福利政策换取顺从,后者以“专家治理”消解民主参与,使民众沦为被动接受者。但这种策略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当生活世界的意义被系统的工具理性吞噬,人们会因价值真空而产生反抗。 哈贝马斯的解决方案是重建“交往理性”:通过平等对话形成共识,让政治决策回归生活世界的价值判断,而非单纯依赖经济效率或技术权威。该书揭示了现代社会“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其对技术统治与民主衰退的批判,至今仍是分析当代政治合法性问题的重要视角。
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自由宪章》《致命的自负》构成其自由主义思想三部曲,系统阐述了对计划经济与极权主义的批判,以及对自由社会的辩护。 《通往奴役之路》(1944)是哈耶克的成名作,聚焦极权主义的起源。他指出,**计划经济的集中控制必然导致个人自由丧失**:当政府掌握资源分配权,权力会不断扩张,最终演变为对思想与行为的全面管制。书中以纳粹德国为例,揭示“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的口号如何成为专制工具,警示“善意的计划”可能通向奴役。 《自由宪章》(1960)进一步构建自由社会的理论框架。哈耶克提出“法治下的自由”:自由并非无限制,而需以法律为边界,但法律必须是**事先公布的、普遍适用的抽象规则**,而非针对特定群体的命令。他强调市场自发秩序的优越性,主张限制政府职能,仅保留国防、司法等“有限功能”,反对福利国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 《致命的自负》(1988,哈耶克晚年作品)批判“建构理性主义”。他认为,人类无法通过理性设计完美社会,**市场经济等自发秩序是无数个体互动的产物**,远非计划者能理解和操控。书中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斥为“致命的自负”,认为其违背人类文明演进的自发逻辑,最终会摧毁社会活力。 三本书一脉相承:从批判极权根源,到构建自由社会原则,再到反思理性的局限,共同捍卫了个人自由与市场秩序,对20世纪末的经济改革与政治思潮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的概念》是英国法哲学家H.L.A.哈特的代表作,1961年出版,被誉为20世纪分析法理学的巅峰之作。该书通过批判奥斯丁的“命令说”,构建了“规则理论”,重新定义了法律的本质。 哈特认为,法律的核心是“双重规则体系”: - **第一性规则**:直接规定义务的规则(如禁止盗窃、杀人),约束公民行为。 - **第二性规则**:关于规则的规则,包括“承认规则”(判断何为法律)、“改变规则”(修订法律的程序)、“审判规则”(解决纠纷的机制)。其中,**承认规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石”,它通过社会共识(如议会立法、判例传统)确定法律的效力来源。 书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进行了温和辩护。哈特反对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也不认同实证主义的极端分离论,提出“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法律需包含保护生命、财产等基本道德,否则丧失实际效力,但这是事实判断而非逻辑必然。他以纳粹恶法为例:虽违背道德,却仍是法律,这一“实证主义的尴尬”恰恰说明法律的存在与价值应分开讨论。 哈特还区分了“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前者指参与者对规则的接受与认同(如法官依法裁判),后者是观察者的描述(如预测某人违法会受罚)。法律的有效性不仅源于强制力,更依赖社会成员的内在认同。 该书以语言哲学为工具,澄清了“义务”“权利”等法律概念的模糊性,终结了“法律即主权者命令”的简单化认知,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入新活力。其规则理论至今仍是理解法律体系结构的核心框架,对法理学、宪法学等领域影响深远。
《法律与道德》是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的经典著作,1924年出版,系统梳理了法律与道德的复杂关系,为现代法理学提供了重要分析框架。 庞德在书中批判了将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或完全割裂的两种极端观点。他通过追溯历史上的三大理论分歧——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分析实证主义强调“法律与道德分离”、历史法学派关注“法律对道德的吸收”,揭示二者既相互独立又动态互动的关系。 书中核心观点在于:法律与道德有重合亦有分野。**重合点**体现在法律对基本道德的确认(如禁止谋杀、欺诈),这些是社会存续的基础;**差异点**则在于法律的强制性与道德的自律性——法律以国家制裁为后盾,而道德依赖舆论与内心信念。庞德以“诚实信用”为例:道德要求人主动行善,而法律仅禁止恶意欺诈,前者是更高标准的伦理追求。 庞德特别强调“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的边界。他警告,过度将道德纳入法律(如禁酒令)会导致法律失去权威;而完全剥离道德的法律(如恶法)则会丧失正当性。书中提出“法律的任务是协调利益冲突”,道德虽为重要参考,但需通过社会实证转化为可操作的规则。 作为社会法学派的领军者,庞德将法律视为“社会工程”,认为其需兼顾道德理想与社会现实。该书不仅厘清了法理争议,更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法官在裁判时如何平衡法律条文与社会道德共识,至今仍是法学界的重要课题。 庞德的洞见在于:法律不能脱离道德根基,却也不可沦为道德的附庸,二者的动态平衡是法治文明的关键。
《论自由》是约翰·密尔于1859年出版的政治哲学经典,系统阐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的边界,被誉为“自由主义的圣经”。 全书以“伤害原则”为核心:**只有为了防止对他人的伤害,社会或个人才能正当干涉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密尔将自由划分为三大领域: - **思想与言论自由**:反对任何形式的思想禁锢,认为即使是错误的观点也应被允许表达——真理需在与谬误的碰撞中显现,压制异见会导致知识僵化。 - **个性自由**:主张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有权按照自身意愿生活。密尔批判“多数人暴政”对个性的碾压,认为多样性的生活方式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 **结社与行动自由**: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个人有权与他人联合行动,如商业合作、社会运动等。 密尔特别警惕“社会习俗的专制”,指出多数人的道德偏好若强加于少数人,会扼杀创新与活力。他以历史为例:欧洲文艺复兴的繁荣正源于思想解放,而中世纪的停滞则因教条压制。书中对“家长式干预”的批判尤为深刻——即使为了某人的利益,也不能强迫其放弃自由,因为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该书平衡了自由与责任:个人享有自由的同时,需对自身行为后果负责,且不得损害他人权益。这种观点既区别于绝对自由主义的放任,也拒绝集体主义对个人的吞噬。 《论自由》的思想深刻影响了现代民主制度,其对言论自由、多元包容的辩护,至今仍是对抗专制与偏见的思想武器,为当代社会处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准则。
《具体法治》是贺卫方所著的法学著作,由法律出版社于2002年1月出版。该书聚焦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问题,以通俗易懂的文字和丰富的案例,展现了作者对中国法治实践的深入思考。 书中强调法治应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实践中,而非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贺卫方通过对司法体制、法律职业、法律教育等多个方面的探讨,揭示了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在司法体制方面,作者关注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等核心议题,指出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只有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书中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现象,如审判委员会制度、错案追究制等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对于法律职业,贺卫方强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性,认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应具有共同的职业伦理和专业素养,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他还提及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主张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培养和选拔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提升司法质量。 在法律教育领域,作者批判了当时中国法律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教育层次过多过杂、培养目标不明确、教学方法缺乏实践等。他倡导法律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关怀和专业技能,在人文通才和专业人士间寻求平衡,为中国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此外,书中还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和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如孙志刚事件等,展现了法治理念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呼吁人们关注法治细节,推动中国法治的具体实践。 《具体法治》以其务实的研究视角和深刻的理论见解,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对法学研究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关注法治发展的普通读者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有助于读者深入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和面临的挑战。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卢梭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1755年出版,是对法国第戎科学院征文题“人类不平等的起源是什么?人类不平等是否为自然法所认可?”的回应。该书颠覆了当时流行的自然状态理论,为现代社会契约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卢梭在书中将人类发展分为“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两个阶段。他笔下的自然状态并非霍布斯式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而是充满和平与自由的黄金时代:原始人独居而无害,仅凭本能生存,没有私有财产,也无善恶、贵贱之分,平等是自然的常态。 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被追溯至“私有制的出现”。卢梭认为,当第一个人圈占土地并宣称“这是我的”,而他人愚蠢地信以为真时,不平等便随之产生。私有制催生了贫富分化,进而引发竞争、虚荣与嫉妒,迫使人们建立法律以保护私有财产,而法律最终固化了不平等——强者通过制度合法掠夺,弱者则被纳入被统治秩序。 书中进一步将不平等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私有制带来的贫富差距;第二阶段是国家建立后形成的强弱对立;第三阶段是专制权力的确立,此时统治者沦为暴君,被统治者失去所有自由,不平等达到顶峰。卢梭指出,这种不平等是“人为的”,违背了自然法的精神。 该书的深刻之处在于揭示了文明进步与道德堕落的悖论:人类在走向文明的过程中,虽获得知识与技术,却丧失了自然的善良与自由。这种批判不仅动摇了当时贵族特权的理论基础,更启发了后来的平等主义思潮,对法国大革命及现代社会正义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卢梭以雄辩的逻辑证明:不平等并非自然所赐,而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这一思想至今仍为反思现代社会的贫富差距提供着重要的理论资源。
《看得见的正义》是法学家陈瑞华的法学随笔集,2000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初版,后经修订再版,以通俗笔触阐释程序正义的法理内涵,是法律普及与思想启蒙的经典之作。 全书以“程序正义”为核心,从“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一古老法谚切入,拆解程序的独立价值。作者通过对比中外法律案例——如苏格拉底之死中程序与结果的悖论、中国古代“刑讯逼供”与现代证据规则的冲突——揭示程序正义如何制约权力滥用、保障个体权利。 书中对“沉默权”“无罪推定”“控辩平衡”等概念的解读尤为深刻。例如,作者以“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美式米兰达警告为引,剖析其背后“防止自证其罪”的程序逻辑,进而反思中国刑事诉讼中“如实供述”义务的历史局限。同时,书中批判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指出忽视程序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甚至比实体不公更损害司法权威。 陈瑞华擅长将专业法理融入现实议题,如讨论“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等,既展现程序正义的理论根基,又直指中国司法实践的痛点。文字兼具学术严谨性与大众可读性,既有对西方法律原则的溯源,也有对本土司法改革的思考,使读者既能理解“看得见的正义”的历史脉络,也能感知其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 该书不仅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理论参照,更让普通读者认识到:程序的正当性不是形式主义,而是法治文明的基石,关乎每个人的权利保障。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的政治哲学代表作,系统阐述了其法哲学体系,将法律、道德与国家制度纳入“绝对精神”的辩证发展框架,展现了对现代社会秩序的深刻思考。 全书以“自由意志”为核心,认为法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即自由的外在实现)。黑格尔将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 **抽象法**:通过所有权、契约等制度,确立个体对外在事物的自由支配权,强调形式上的平等。 - **道德**:自由意志向内发展,体现为个体的善恶观念、责任意识,关注主观动机的正当性。 - **伦理**:自由意志在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中达到具体实现。其中,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最高阶段的自由形态,既超越个体任性,又包容市民社会的多元利益。 黑格尔反对契约论的国家观,认为国家并非个体意志的人为结合,而是客观精神的必然产物,具有超越个体的伦理价值。他肯定君主立宪制,主张权力划分(立法、行政、王权)需在统一体中实现辩证平衡,既批判极端民主制的混乱,也否定绝对专制的僵化。 书中对市民社会的分析极具洞见:它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分工的领域,需通过警察与同业公会调节矛盾,但最终需依赖国家整合,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与秩序。这一观点为后来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提供了重要参照。 《法哲学原理》以辩证逻辑构建了法与国家的哲学体系,虽因强调国家至上性曾被曲解为集权辩护,但其中对自由、伦理与制度关系的探讨,深刻影响了现代政治哲学与法学理论的发展。
《古律寻义》是刘星所著的人文社科类图书,2001年6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是“法窗夜话”系列中的一种。 该书是刘星《西窗法雨》的姊妹篇,《西窗法雨》讲述西方法律文化,《古律寻义》则聚焦中国法律文化。其文本素材丰富多样,涵盖历史掌故、法律判决、民间传说、文学段子等,作者从中挖掘蕴藏的法律文化意义,以轻松有趣的方式带领读者走进中国古代法律世界。 书中包含诸多有趣的内容,如探讨了“讼棍”现象、古代如何“讲”权利、法律的详密与简约等问题,还讲述了杜周、海瑞等历史人物与法律相关的故事,以及“父子相隐”“厌讼”“清官”再议论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议题。通过这些内容,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与教化、人情、伦理等方面的紧密联系。 例如,书中提到一个案例,面对一对小青年关于童养媳或兄妹关系的争议,知县因无法查明真相而判“离”,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注重效果超过公平,会根据可能产生的后果来进行变通裁决。还有李德裕通过让僧人捏金子模样来判断寺传黄金盗窃案真伪,展现了古代官员断案的智慧以及对证据的重视。 作者刘星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等报刊辟有法学随笔专栏。他以通俗易懂的文字和独特的视角,将深奥的法律知识融入生动的故事中,使该书不仅适合法科入门学子阅读,帮助他们启蒙法律思想、树立法制观念,也能让对法律感兴趣的普通读者从中受益,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色与内涵。
《资本论》是马克思用毕生的心血写成的一部光辉灿烂的科学巨著,这部巨著第一次深刻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全部发展过程,以数学般的准确性证明这一发展的方向必然引导到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确立。《资本论》武装了无产阶级,成为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强有力的理论武器。是马克思“整个一生科学研究的成果”,它凝聚着马克思的全部心血和智慧,是他献给全世界无产阶级的一部最重要的科学文献。它在世界各国广泛流传,成为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强大思想武器。
《当今为什么还要研读马克思》是牛津大学教授乔纳森·沃尔夫所著的一部哲学专著。该书以作者的课堂讲稿为基础整理而成,是一本全面且通俗易懂的马克思思想导读书。 书中认为,马克思仍然是当今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社会最出色的评论员。沃尔夫指出,“伟大思想家”的价值不在于其宏大理论的真实性,而在于独创性、洞察力和系统的眼光,这正是马克思在当代仍值得研读的原因。 作者选取了马克思早期和成熟时期的重要思想进行解读。内容涵盖马克思早期关于宗教、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劳动和异化、货币和信用、自由主义和解放等思想,以及成熟时期有关阶级、历史、资本主义经济、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和共产主义的本质等思想。他抓住马克思理论系统中的异化、劳动价值论和共产主义三个关键概念,使大众读者能全面接触马克思的早期思想、经济学和历史理论,其材料选取和组织手法也值得专业读者及写作者借鉴。 此外,作者还巧妙地将女性主义、环境保护、全球产业分工等时代议题融入对马克思思想的介绍和评议中,充分展现了马克思思想的生命力。书中强调,只要我们依然面对当今社会现实的重大课题,生活在现代性所支配的世界,马克思主义的当代意义就将不断显现,他“仍在为我们提供批判现存社会的最锐利的武器”。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代表作,以宏大的视野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被誉为18世纪政治哲学与法学的里程碑。 全书核心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政体、气候、宗教、人口、习俗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种整体观打破了传统对法律的僵化认知,开创了从社会环境视角研究法律的路径。 书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三权分立”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主张三者相互独立、相互制衡,以防止权力集中导致的专制。这一思想为现代民主政体设计提供了核心框架,深刻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制定。 孟德斯鸠还系统分析了不同政体的特质:共和政体依赖公民美德,君主政体依靠荣誉制衡,专制政体则以恐惧维系。他批判专制制度的腐朽,推崇英国式君主立宪制,认为其通过权力制衡实现了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此外,书中探讨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提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强调自由并非不受约束,而是源于法律的合理界定。他还关注民事、刑事立法的细节,主张法律应体现人道精神,反对酷刑与宗教迫害。 《论法的精神》以百科全书式的广度与深刻的制度洞察,构建了现代政治与法律思想的重要基石,其对权力制衡、法律适应性的论述,至今仍是理解现代国家治理的关键文本。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于18世纪写成的法学经典,以启蒙思想为内核,系统批判了欧洲封建酷刑制度,为现代刑法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 全书围绕“犯罪与刑罚”的核心命题,提出一系列革命性观点。贝卡利亚反对“罪刑擅断”,主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犯罪的定义与刑罚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官仅能依法裁判,否定了君主或官员的任意定罪权。 在刑罚目的上,他提出“预防犯罪”优于“报复犯罪”。认为刑罚的本质不是对过去罪行的报复,而是通过威慑潜在犯罪者、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秩序。由此衍生出“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强度应与犯罪的危害性相称,既不能过轻而无法震慑,也不能过重而违背人道,如他明确反对“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 贝卡利亚强烈谴责酷刑与死刑,认为酷刑是“社会对自身的战争”,只会摧毁公众的正义感;而死刑不仅不具有特殊威慑力,还会因暴力示范腐蚀社会道德。他主张用监禁、劳役等替代刑,强调刑罚的及时性与确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厉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此外,书中探讨了证据规则,反对刑讯逼供,主张“疑罪从无”,认为宁可放过罪犯,也不能冤枉无辜。这些思想彻底动摇了封建刑法的根基,推动了现代法治中“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的确立。 《论犯罪与刑罚》篇幅精悍却影响深远,被视为刑法学的“圣经”,其理念渗透于《法国民法典》《美国宪法》等重要文献,至今仍是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思想灯塔。
《西窗法雨》是中国政法大学刘星教授所著的法学随笔集,以独特的视角和生动的笔触,将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被誉为法律初学者的启蒙佳作。本书初版于1998年,历经多次修订再版,最新版于2022年推出精装修订本。全书以短小精悍的篇幅、幽默通俗的语言,通过讲述苏格拉底之死、辛普森案、水门事件等经典案例,剖析了西方法律体系中的契约精神、权利观念、司法独立等核心议题,同时暗含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刻思考。 作者刘星曾任中山大学法学教授,长期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与普及。他以“西窗”喻指西方视角,以“法雨”象征法律智慧的浸润,通过“故事+法理”的叙事模式,将复杂的法学概念转化为易于理解的生活场景。例如,通过苏格拉底拒绝越狱的故事,阐释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借美国“扫雪案”探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书中案例多源自西方法律实践,却始终以中国读者为受众,引导读者在对比中反思本土法治问题。 本书的价值在于打破了法学著作的晦涩壁垒,以文学化的表达传递法理精髓,既适合法学专业学生建立基础思维框架,也为非法学背景的读者提供了理解法律的桥梁。正如黄树森先生评价:“这是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 经典论述与精彩片段 1. 法律的信仰 “苏格拉底选择饮毒而死,并非认同雅典法律的不公,而是认为随意破坏法律将导致社会秩序崩塌。对法律的信仰,始于对规则本身的敬畏,而非对其内容的绝对认同。” 2. 契约关系的本质 “西方社会将政府与民众的关系视为契约:民众让渡权利以换取保护,政府则需依约行事。若权力违背契约,民众有权推翻旧约、重建新秩序。” 3. 恶法的悖论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争,折射出法律与正义的永恒张力。前者强调法律的道德内核,后者维护规则的稳定性。法治的困境在于,如何在二者间寻找平衡。” 4. 法律的目的高于条文 “当军用吉普车被禁止驶入公园时,法院未机械适用法条,而是追问立法本意——若车辆静止且承载历史意义,禁令的目的已无关污染,此时规则应让位于价值。” 5. 道德的法律强制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某些极端恶行(如欺诈孤寡老人)突破人性底线时,法律需超越条文,以强制力捍卫基本伦理。” 6. 司法独立的意义 “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而非‘之中’,是权力制衡的关键。唯有独立的司法,才能纠正政府的错误,防止公权力滥用。” 7. 陪审团的民主价值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其意义在于以常识判断弥补专业理性的局限。法律不应成为精英的专属,而需扎根于大众的朴素正义观。” 8. 死刑的存废之辩 “死刑可能助长人性的残忍,其威慑力亦存疑。刑罚的终极目标是预防犯罪,而非以暴制暴。” 9. 证据标准的差异 “辛普森刑事案的无罪判决与民事案的赔偿责任,揭示了刑事‘排除合理怀疑’与民事‘优势证据’的不同要求——前者关乎自由,后者涉及财产。” 10. 法治的根基 “选择法治,并非因其完美无缺,而是因其比人治更可靠。历史反复证明,人性的自觉难以恒常,制度的约束才是长治久安之道。” 11.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 “法律是社会的镜像,既反映现实,又塑造未来。西方契约精神的形成,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人意识的觉醒密切相关。” 12. 中国法治的启示 “读《西窗法雨》,可见中国法治之路的艰难:我们既需借鉴西方经验,又需扎根本土实践。大智慧,终将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中诞生。” 本书以“法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将法律的智慧融入日常思考,是法学入门不可多得的枕边书。无论是初涉法律的新生,还是关注社会治理的公众,皆能从中获得思想的启迪与智识的愉悦。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政治哲学经典,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命题开篇,探讨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与社会秩序的构建逻辑。 卢梭认为,原始社会中人类享有天然自由,但随着私有制出现,不平等加剧,个体自由被压迫。为摆脱这种困境,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部分权利,共同组建“主权者”(即国家),而个人则在服从集体意志的同时,获得法律保障的“公民自由”与“道德自由”。这一契约的核心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且无人凌驾于契约之上。 书中提出“公意”概念——它并非个体意志的简单叠加,而是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体现,是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主权属于人民,不可分割、不可转让,政府只是执行公意的工具,若违背公意,人民有权推翻它。这一思想为现代民主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石,深刻影响了法国大革命与美国独立战争。 卢梭还讨论了法律的性质,强调法律应体现公意,平等适用于所有公民,且需经全体人民同意。他反对君主专制,也警惕多数人暴政,主张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美德,维系社会契约的平衡。 《社会契约论》以激进的平等观与人民主权思想,颠覆了传统君权神授的观念,成为近代政治思想转型的里程碑,其理念至今仍在塑造着现代国家的治理逻辑。
《浮生取义》是人类学家吴飞基于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田野调查写成的社会人类学著作,以“过日子”为核心框架,剖析了中国乡村社会的伦理秩序与个体困境。 书中聚焦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的华北乡村,通过数十个自杀案例的深度访谈,揭示自杀行为背后的社会逻辑。吴飞指出,乡村社会的“过日子”不仅是物质层面的生存,更是围绕家庭伦理构建的意义系统——个体通过婚姻、生育、代际传承实现生命的延续与价值,而自杀往往源于这一系统的断裂。 例如,家庭矛盾中的自杀常与“脸面”“公道”相关:媳妇因婆媳冲突自尽,可能是为证明自身清白以惩罚对方;老人自杀则可能因子女不孝,以生命最后的重量维护伦理尊严。这些行为并非单纯的心理问题,而是个体在伦理秩序失衡时的极端反抗或控诉。 吴飞将自杀现象与“礼”的崩溃相联系,指出转型期乡村传统伦理松动,新的价值体系尚未确立,个体在新旧观念的撕扯中失去意义锚点。书中既批判了传统伦理对个体的压抑,也反思了现代性冲击下意义真空带来的困境。 《浮生取义》突破了将自杀简单归因于心理或社会压力的惯性思维,以“伦理自杀”视角重审中国乡村的精神世界,为理解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深层矛盾提供了独特路径。
《行者无疆》:一场文明的思辨之旅 作为余秋雨“文化考察三部曲”的终章,《行者无疆》以6个月横跨欧洲26国96座城市的实地探访,构建起一部兼具文学美感与思想深度的西方文明启示录。不同于传统游记的浮光掠影,作者以“文明观察者”的视角,将古希腊的哲思余韵、中世纪的宗教烙印、文艺复兴的人文觉醒与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熔于一炉,在历史遗迹与当代生活的对话中,提炼出对法治、自由、公德等普世价值的深刻洞察。 全书以地理划分为南欧、中欧、西欧、北欧四卷,每篇散文均以城市或遗址为支点,延伸出对文明演进的多维思考。在罗马斗兽场的断壁残垣间,作者反思暴力与文明的悖论;在威尼斯的水巷中,触摸商业伦理与契约精神的温度;在柏林墙遗址前,追问意识形态对立背后的人性代价。余秋雨以诗人的笔触与哲人的冷峻,揭示了欧洲文明将古典传统与现代性相融合的智慧——既守护个体自由,又维系社会秩序,既尊重历史积淀,又包容创新变革。这种文明范式对法学研习者而言,恰是理解西方法治精神的重要镜像。 2002年,该书荣获台湾白金作家奖,评委会盛赞其“史诗般的深度解读”与“文体的自由张力”。它不仅是一部文学经典,更是一扇观察人类文明的窗口,为法学教育提供了超越法条的人文滋养。 经典论述选摘 1. “自由与自然紧紧相连,他们很可能同时躲藏在咫尺之外,当我们不能越过咫尺而向他们亲近,那就是囚徒的真正含义。” ——对自由本质的哲学叩问,揭示法治与自然秩序的内在关联。 2. “历史是坎坷,是幽暗,是旋转的恐怖,是秘藏的奢侈,是大雨中的泥泞,是悬崖上的废弃。” ——以诗性语言解构历史的复杂性,警示法学研究需直面文明演进中的苦难与悖论。 3. “伟大见胜于空间,是气势;伟大见胜于时间,是韵味。古罗马除气势外还有足够的韵味,使它的气势也沁水笼雾,千年不燥。” ——对文明生命力的辩证思考,暗合法律传统的延续性与适应性。 4. “有人把生命局促于互窥互监、互猜互损之中,有人则把生命释放于大地长天、远山沧海之间。” ——对个体与社会关系的隐喻,呼应法学中个人权利与公共福祉的平衡命题。 5. “所有的旷达,都是对悲苦的省略。” ——在文明的宏大叙事下,窥见个体命运的隐秘逻辑,为法律人文关怀提供注脚。 6. “专门与牛过不去,只因它特别忠厚。” ——以斗牛文化为镜,批判文明表象下的暴力与虚伪,引发对制度正义的反思。 7. “一种延绵的诚实使过失上升为高贵。” ——对历史责任的道德审视,与法学中“罪刑法定”“责任追溯”理念形成对话。 8. “文化如远年琥珀,既晶莹可鉴又不能全盘透明。” ——揭示文化传统的复杂性,为比较法研究提供方法论启示。 9. “似病似死间,也可能豁然洞开,惊鸿一瞥,执掌起满天晚霞。” ——隐喻文明危机中的革新契机,与法治变革的历史规律相呼应。 10. “更羡慕街边咖啡座里的目光,只一闪,便觉得日月悠长、山河无恙。” ——对日常生活的诗意观照,提示法学应关注具体而微的人性需求。 11. “中立是战争的宠儿,也是交战双方的需要。” ——以瑞士为例,剖析国际法中的中立原则与现实博弈的吊诡性。 12. “伟业既已铸就,功臣就是本人,笔端必然是举重若轻,恬淡安详。” ——对制度建构者的精神画像,暗合法治文明中“功成不必在我”的担当。
《沧浪之水》是作家阎真创作的长篇小说,以主人公池大为的人生轨迹为线索,深刻描绘了知识分子在官场生态中的挣扎与蜕变。 池大为出身贫寒,凭借才华考入名牌大学,毕业后进入省卫生厅工作。初入职场时,他怀揣理想主义,坚守学术良知与道德底线,却因不懂官场规则屡屡碰壁:科研项目被搁置,晋升机会被排挤,甚至连基本的住房需求都难以满足。现实的落差让他逐渐意识到,纯粹的理想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与权力结构中不堪一击。 经历了父亲病逝、家庭困窘等一系列打击后,池大为开始反思自身的生存方式。他从抵触 “潜规则” 到逐渐妥协,学会利用人际关系、揣摩领导意图,最终一步步爬上权力高位,成为卫生厅厅长。小说细致刻画了他内心的煎熬:每一次妥协都伴随着对自我的否定,每一次晋升都意味着与初心的背离,展现了理想与现实碰撞时的撕裂感。 作品以细腻的心理描写和真实的职场细节,揭示了转型期中国社会中权力、利益与人性的复杂纠葛,也探讨了知识分子在世俗压力下的精神困境。书名 “沧浪之水” 取自《楚辞》“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隐喻着环境对个体的塑造 —— 人或许能选择适应环境,却难逃被环境改变的宿命,字里行间充满对人性与现实的深刻叩问。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学术著作简介 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一部极具理论深度和现实关怀的法学著作,围绕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展开系统思考。全书以“本土资源论”为核心,批判了简单移植西方制度的“变法模式”,主张中国法治应扎根于传统社会文化与现实实践,通过挖掘非正式制度(如习惯、惯例)的价值,实现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本书初版于1996年,是中国法学界反思法律现代化路径的里程碑式作品,对当代法治理论与实践影响深远。 苏力通过“秋菊打官司”“邱氏鼠药案”等典型案例,揭示了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提出法律规避并非简单的“违法”,而是社会转型期制度创新的特殊形式。他强调,法治建设不能脱离本土社会结构与文化土壤,需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中寻找智慧。书中对司法独立、法律职业化、法学研究规范化等问题的剖析,突破了传统法学的理论框架,为中国法治提供了本土化的理论支撑。 核心观点与经典论述 1. 本土资源论 “法治的建立与形成最需要的是时间,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的形成都需要时间。中国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人民的实践,而非学者或立法者的设计。” 2. 法律规避的合理性 “法律规避并非单纯的违法,而是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的理性行为。它可能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促使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与融合。” 3. 变法模式的局限 “单纯依靠立法移植西方制度,忽视本土资源,可能导致法律与社会脱节。法治需回应社会需求,而非仅追求形式上的‘与国际接轨’。” 4. 司法的双重角色 “法院不仅是纠纷解决机构,更是国家权力渗透的工具。基层司法的非正式策略(如调解)反映了法律运作的复杂逻辑。” 5. 法律多元的现实 “中国社会存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多元并存。二者的冲突与妥协是制度演进的动力,国家法需保持必要的权威,同时尊重民间规范的合理性。” 6. 法治的渐进性 “中国法治建设需正视城乡差异。农村社会的转型为规则治理创造条件,但改革不能脱离本土社会基础。” 7. 法学研究的本土化 “法学应摆脱对西方理论的依赖,关注中国实践,通过交叉学科研究提炼本土经验,形成具有解释力的理论。” 8. 司法独立的本土语境 “中国法官的‘独立’受制于多重因素,需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专业化与社会需求,而非简单模仿西方模式。” 9. 权利的相互性 “权利冲突的本质是利益权衡。法律需在保障个体权利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间寻求平衡,而非预设某一权利绝对优先。” 10. 法律的地方性知识 “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产物。基层法官需依赖地方性知识解决纠纷,这种知识构成司法运作的现实基础。” 与前两本著作的关联 • 《西窗法雨》:以西方案例阐释法理,侧重法律文化的启蒙;本书则转向中国本土,探讨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 • 《送法下乡》:聚焦基层司法的具体运作;本书从宏观理论层面深化分析,提出法治需扎根本土资源的系统性主张。 学术价值与影响 本书打破了法学研究的教条化倾向,推动中国法学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强调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其对“本土资源”的重视,为理解中国法治的实践逻辑提供了独特视角,至今仍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
《乡土中国》是社会学家费孝通于 20 世纪 40 年代创作的社会学经典著作,收录了他在西南联大授课时的 14 篇讲稿,以通俗笔触剖析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结构与特质。 书中核心是探讨中国乡土社会的 “差序格局”—— 这一概念与西方 “团体格局” 相对,指传统社会以个人为中心,像水波纹一样推及开来的亲疏伦理关系,“伦” 便是这种差序的具体体现。 费孝通还提出 “礼治秩序”,指出乡土社会并非依靠法律,而是通过代代相传的 “礼” 来维持运转,礼是经教化形成的行为规范。与之对应的是 “长老统治”,乡村权力多掌握在熟悉传统的长者手中,形成一种基于教化的权力结构。 此外,书中分析了 “乡土本色”,即中国基层社会的 “土气”—— 人们依附土地,形成安土重迁的聚居生活;“文字下乡” 章节则讨论了乡土社会因面对面交流的 “熟人社会” 特性,对文字依赖度低,揭示了文化传播与社会结构的关联。 《乡土中国》以简洁的语言构建了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框架,虽聚焦乡村,却为解读中国文化的深层逻辑提供了钥匙,至今仍是研究中国社会变迁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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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乡土上:历史人类学札记》是人类学家王铭铭融合历史学与人类学视角的代表作,以“乡土”为切入点,重新审视中国社会的历史纵深与文化肌理。书中收录了作者对福建、浙江等地乡村的田野调查心得,打破了传统史学与人类学的学科壁垒,展现出“在地方中见历史”的研究范式。 王铭铭的核心关怀在于:如何超越“传统-现代”的二元叙事,理解乡土社会的内在逻辑?他通过剖析乡村的宗族组织、民间信仰、仪式实践,揭示乡土并非静态的“传统遗存”,而是“活的历史”——村民通过祭祖、庙会、风水实践等方式,不断重构着对过去的记忆,也持续回应着外部社会的变迁。例如,他在福建乡村的调查中发现,宗族祠堂既是血缘纽带的象征,也是地方权力博弈的场域,其修建与重修的过程,暗合了明清至民国的地方治理变迁。 书中对“乡土知识”的挖掘尤为深刻。王铭铭批判将民间习俗简单归为“封建迷信”的认知,强调风水、占卜、地方神祇等构成了村民的“生存智慧”——它们不仅是精神寄托,更蕴含着对自然环境的适应策略、对社会秩序的隐性规范。如浙东乡村的“水神崇拜”,既反映了稻作农业对水利的依赖,也折射出不同村落间的资源分配机制。 在方法论上,王铭铭倡导“历史民族志”:既像人类学家那样“深描”田野细节(如一场婚礼的仪式流程、一次宗族会议的对话记录),又像历史学家那样追溯其历史源流(如某个习俗如何在明清地方志中记载、又在民国时期发生变异)。这种双重视角,让“乡土”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成为可触摸的生活实践。 他还反思了费孝通“乡土中国”理论的当代意义,指出“礼治秩序”在现代性冲击下并未消失,而是以新的形式重构——乡村的“人情社会”与市场经济、宗族网络与基层治理,形成了复杂的互动与妥协。书中对“地方性知识”与“大历史”关系的探讨,为理解中国乡村的现代转型提供了超越线性史观的思路。 这部“札记”兼具学术性与可读性,既有对理论的思辨(如对福柯、萨林斯等学者的对话),也有田野调查的鲜活叙事(如与老村民的闲聊、对古村落空间布局的观察)。它让读者看到:乡土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乡村”,更是理解中国社会深层结构的密码,其历史韧性与文化创造力,始终在塑造着中国的过去与现在。